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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章 这个疯子想干嘛?

第456章 这个疯子想干嘛? (第1/2页)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年终奖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奖励,所以用人单位有权决定给或者不给年终奖。”
  
  “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而不是说非得强迫用人单位给付年终奖,这不仅不合法,同样也不合理,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员工,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离职,年终奖都不予发放。”
  
  “这是写入公司章程的,而且本章程是经过民主程序,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施静芙在发放年终奖之前被辞退,按照规定不应当发放年终奖。”
  
  连律师在那里铿锵有力地说着。
  
  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作为辩驳的理由,同样也是一些法院判决的理由。
  
  183号指导案例是把二审法院的判决作为指导的,而一审法院其实是没有支持年终奖,理由用的就是这个。
  
  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而经过民主程序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发放年终奖的情形。
  
  那么员工的情况不符合这个情形,自然就不应该发放年终奖。
  
  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是需要尊重的。
  
  对此周云自然而然是用指导案例的二审法院判决观点来作为辩驳。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应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决定奖金是否发放,发放标准以及发放条件等。”
  
  “但尽管有经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而不是直接一刀切,对于离职的员工一律不发放。”
  
  “我方认为,以绩效考核为标准发放的年终奖,其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不应当被视为福利待遇。”
  
  “而在本案中,首先,施静芙是被违法辞退,在并未就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方强行指定工作地点,并在之后强行以旷工为由进行了辞退。”
  
  “但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没有旷工,其在被认定旷工的三天时间里仍然坚持上班,直到被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然后,施静芙在林大公司工作已经满两年,去年正常拿到了年终奖,而在今年,林大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施静芙的工作业绩和表现不符合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施静芙在林大公司工作的一年中付出了劳动并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林大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所以,林大公司不给施静芙发放年终奖的主张缺乏合理性,请仲裁庭支持我方申请。”
  
  说完之后周云就不再多说什么了,该说的已经都说清楚了。
  
  逻辑就是这么个逻辑,如果仲裁委依旧坚持的话,那就上诉。
  
  林大公司这边,连律师又把之前的观点重复了一遍,他认为周云在偷换概念,怎么就不合理了,很合理。
  
  “在当下,如果仲裁庭判决员工离职后仍然享有年终奖,那么会导致一个后果,员工们可以随便离职而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
  
  “作为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约辞退的话要承担违约金,但是员工违约离职却不会有任何的惩罚,现在还要把本不应发放的年终奖发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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