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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章 周云擅长说服别人(二合一)

第341章 周云擅长说服别人(二合一) (第1/2页)

阳山区法院执行局,周云正在申请调查令。
  
  案件的执行法官在知道是周云来了之后专门跑过来打招呼。
  
  “周律师,原来是您接了这个案子啊,我可跟您说,这个案子不好弄,那个叫苏智峰的,早就已经是老赖了,不好执行的。”执行法官开口道。
  
  “之前那个案子也是我负责的,确实查了一段时间,他应该老早就做过准备,很难弄。”
  
  周云闻言道:“石法官,那执行局这边有没有找过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呢?”
  
  “我看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方面的规定,上个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拒执案的意见,法院这边应该都很清楚吧。”
  
  从这方面来说,上面也确实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开始重视了起来,最高法24年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而同样,在25年的6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7月1日开始实施。
  
  有的人比较好奇,为什么最高法和最高检发了规定之后,又要和拉着公安兄弟联合发布一个意见呢。
  
  很简单啊,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个罪,只有法院甚至法检联合都是玩不转的。
  
  刑事立案权在谁手里,在公安手里,所以你要想办拒执罪,那必须得把公安拉上一起才行。
  
  至于检察院,那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规定,法院那边如果该移交却不移交,它可以监督,公安那边该立案不立案,它也可以监督……
  
  当然,实际上的话,两反转隶之后,现在检察院说话声音已经没那么大了,理论上来说是法律监督机关,什么都能管。
  
  但实际上管一些小问题还可以,大的问题,发了检察建议也够呛……
  
  所以你可以看到,最近几年检察的动作很大,除了搞各种公益诉讼之外,又拍了很多的宣传影视剧……
  
  扯远了,总之一件事,要想走刑事程序,公安你是抛不开的,就相当于想吃饭,没有厨子的话,你后面端饭的和吃饭的那都没辙。
  
  法院自己能不能立案,可以是可以,但我们也说过了,法院是个陀螺,你必须得上去抽两鞭子它才会动,它自己是不会动的。
  
  说人话就是,拒执案要想自己立案,你得等公安不立案后再去刑事自诉才行,但刑事自诉立案的要求特别高,尤其是证据要求,普通人又没有刑事侦查权,那怎么办。
  
  然后又扯到了规定,规定上说刑事自诉如果自己没办法收集证据,可以申请让公安机关收集……
  
  那这又绕了回来,如果公安机关能帮你收集证据,那他们自己直接立案侦查不就行了,还简单。
  
  实务中拒执案的立案可是真的难,就不用说当事人自己报案了,法院移交过去的案件,公安那边不立案。
  
  这个你还没办法指责,因为以往对于拒执案的规定很简单,里面的空间很大,说是拒不执行也算,说不是也可以。
  
  不过现在应该会好一点,最起码三家老大一起发了意见,那至少下面不会和以前那样推诿。
  
  而听到周云的话之后,对面的执行法官开口道:“周律师,这个我们确实知道,事实上不瞒您说,毕竟这是个人之间涉及到了几百万元的借贷,所以我们这边也努力想查出那个苏智峰之前是否转移过财产。”
  
  “但是没有结果,单单从银行流水上来看,对方是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
  
  周云闻言顿时道:“石法官,您之前就查过他的银行流水了?查了多久的?”
  
  石法官闻言想了想道:“查了一年的流水,基本上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这个过程都查过,都没问题。”
  
  两高去年发布的那个《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这个规定是很有震慑力的,把拒执的时间从过往的判决之后改成了诉讼开始后。
  
  这个规定其实是源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
  
  这个案例全称是“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挺早的一个案子了。
  
  这个案子里,最高法的意见是,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什么,因为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乃至于提起诉讼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
  
  若单纯因为时间起算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使行为人规避刑事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所以你可以看到,最高法对于这个问题早就有了意见,但是说真的,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可能当时某个领导认为是这样,但后面换了领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领导对于单位的影响很大的,远的不说,就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考,要想当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等法律职业的,必须得考过才行。
  
  以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都会有当时司法部老大的签字。
  
  然后去年突然取消了,法律圈子有一堆的猜测,其中最大的一个阴谋论就是……以前签名的那些个,很多都……咳咳,都进去了。
  
  从17年到24年,短短的七年时间,三任部长落马,这没什么不能说的,纪检部门公开的信息。
  
  那你说这事闹的,他人进去了,你总不能说把他签字的那一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都收回来重新再弄一份吧,那不现实。
  
  所以只能是就这么不管了,于是一堆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签字人都在里面进修呢。
  
  这个情况其实想想都觉得搞笑,各路法考人努力拼搏终于拿到了那张梦寐以求的证书,结果在上面签字的那个人进去了。
  
  于是早在17年那会,就有很多人戏称说这证书不干净了,能不能搞个以旧换新活动,把证书换一下。
  
  然后,去年直接把签字这个环节给去了,那以后就不用尴尬了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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