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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

第966章 一座新岛的利益 (第1/2页)

比如,某一支探险队在首先发现岛屿後,还没来得及确认所有权,就有另一个探险队发现了该岛。
  
  这就会产生所有权争议,一般来说,遇到争议时就要看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占领仪式」中签署的证明文件的时间早晚,船长航海日志的记录时间,随行人员的证词等等。
  
  或者某个岛屿虽然被某国宣称占领了,但後续多年该国再也没人管这个岛屿了。
  
  结果後来有其他人来到这个岛上,并在岛上建造了永久建筑,甚至有人常住该岛,那该岛屿就有可能被新来者的国家宣称主权。
  
  在国际法中,前者属於遗弃,後者属於事实占有。
  
  这就相当於,原本是某人的物品,但对方遗弃不要了,那麽其他人捡到就算是别人的了。
  
  我国国内法虽然没有明文承认「先占」原则,但对遗弃物品的重新归属权是给予承认的,这就相当於变相承认了「先占」原则。
  
  举个栗子,你喝了一瓶可乐,然後把可乐的罐子丢了。随後这个罐子被收垃圾的人捡去了,然後把罐子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换成了钱。
  
  在法律上,国家会默认,这个罐子卖掉的钱,属於捡垃圾的那个人,而不是购买可乐,并在喝完可乐後将之丢弃的罐子原主人。
  
  当然,以上都是文明点的处理方法。
  
  但在大航海时代,不同国家的欧洲探险者,对一块新土地重复宣誓主权是常有的事。
  
  经常会酿成国际纠纷,甚至是战争,会导致无尽的口水仗。最後,只能靠国力强弱来决出所有权了,或是看谁枪杆子更硬。
  
  之所以提到这个「先占」原则,是因为这个实行多年的新领土取得的核心原则,将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生效後被废弃。
  
  《联合国海洋公约》是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综合性国际公约。
  
  所有参与国共同约定,此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生效。
  
  《联合国海洋公约》第89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权之下」。
  
  也就是说,一旦《公约》生效,以後在公海中新发现的岛屿,将不再适用先占原则。
  
  这个规定其实在当下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随着天上的卫星越来越多,整个地球海洋已经被卫星全部拍照完毕。
  
  现在各国都可以确定,在公海上并没有什麽无主的岛屿,等待着人们去发现、占领。
  
  但地球的土地不是一成不变的,将来也有可能因为火山喷发、板块移动等地质变动,出现新的岛屿。
  
  《公约》中的约定,将适用於94年之後,公海新出现的岛屿的归属权,将不属於任何国家。
  
  但这里面有个空子,因为现在才1987年,距离《公约》生效还有7年。
  
  在这7年中,一旦有新的岛屿出现,还是可以适用「先占」原则。孙志伟打的就是这个主意。
  
  如果购买岛屿不成功,他就准备在合适公海上,用自己的空间堆出新的岛屿,并按照「先占」原则提前将之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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